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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发2014119号(集锦)

锡政发2014119号第一篇:锡政发2014119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锡政发[2001]127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良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

锡政发2014119号

第一篇:锡政发2014119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锡政发[2001]127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良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合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统一文本。

第八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居住区位补偿款等于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对原住房面积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为计算单位)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安置住房达不到其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拆迁补偿款超过5万元、不足6万元的,补足6万元。

根据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价格变化,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价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含他处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十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公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 对拆迁公告前,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并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可以认定为非住宅。 一 第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 成新确定。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业区位结合调节因素确定。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折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等级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因素进行调节:

(一)非住宅房屋一层临街面宽(开间)与深度(进深)比调节系数:

1、小于0.6,调节系数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调节系数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调节系数0.95;

4、大于1(含1),小于1.2人不作调节;

5、人大于1.2(含1.2),小于1.5调节系数1.05;

6、大于1.5(含1.5),调节系数1.1

(二)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临街面)区位补偿为准,当次临街面:

临街面宽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含50%),调节系数1.05;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调节系数1.1;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100%(含100%),调节系数1.15。

两面临街调节系数只适用于营业用房底层。

(三)营业用房以区位补偿价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3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4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60%。

底层营业用房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基价乘以开间进深比调节系数乘以两面临街调节系数。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基价乘以楼层调节系数。

非住宅房屋上述区位调整累计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

第十五级 拆除由政府定价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成的,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作价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商业区位补偿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期不满2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2年,不满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承祖人;

(三)承租期超过5年,不满1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给承祖人;

(五)承租期超过15年,商业区位补偿款的3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70%支付给承租人。

承租期是指被拆除房租赁契约中租赁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 拆除按照协商议定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解除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拆迁人不得以现款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应当由被拆迁人专项用于购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的商品住宅或其它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存款单不得随意兑取现金,但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或被拆迁人确有别处住房,且面积达到届时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购房存款单不得转让、质押。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拆迁人购置非住宅用房。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账支付给房屋出售单位。 第二十条 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的住房,属于购房人所有,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未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可以按照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下列补助:

(一)一次搬家补助费;

(二)六个月的自行过渡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

(四)《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小干1,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二十四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居住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本陷款、一次性综合补助费等标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调整,适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文件锡政发[2001]127号)

第二篇:锡质监人发„2009‟53号

关于成立无锡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县、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局决定成立“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组成人员

组长:蒋南清

副组长:胡宏周建辉夏一明舒永宁

成员:严静曹余平毕文庆杨明顾世平

秦东于文霞苏晓虹卫峰魏晓晗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于文霞、曹余平、顾世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督查、统计和信息等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设置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有关会议,起草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负责动员、联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关活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活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与各市(县)、区局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日常联络和协调,指导、督查各基层单位活动的开展;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活动有关信息,编制简报,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组长由曹余平同志兼任。

(二)食品安全整顿组。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研究制

订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机制;负责对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食品安全整顿的指导、督查及相关数据统计报送等。组长由顾世平同志兼任。

(三)宣传组。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新闻发布会、新闻稿件审核、与媒体联系沟通。配合综合组完成专题简报的编制工作。组长由于文霞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2762656

二○○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 机构质量安全年△通知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9年4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第三篇:永政发2009号

永政发„2009‟号

永兴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二00九年灾区民房恢复重

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2008年,我乡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先后发生了雨雪冰冻、“5〃12”四川汶川地震“8〃30”四川攀枝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全乡境内部份群众民房因灾倒塌及严重受损,给全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失,为尽快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证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永兴乡2009年灾区民房恢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丁荣昌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游军乡党委委员、乡纪委书记

熊锦宝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谷友林乡党政综合办副主任

袁世林乡民政办主任

蔡高梅乡财政所负责人

李清舜乡土地办主任

周光超乡林业工作站站长

蔡汶君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李加发永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世友习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熊洪刚安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泽清基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健思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海国富马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谷忠洪坝山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办,由熊锦宝兼任办公室主任,袁世林、蔡汶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抗灾救灾方针,切实把恢复重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灾害恢复重建机构通知

报:县政府

送:县民政局,乡党委,乡人大。

永兴傈僳族乡党政综合办2009年1月20日印

第四篇:桂政发〔2010〕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县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等文件以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会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关于扩权强县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就开展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因此,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需要。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的权责关系,理顺县级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提高县级政府应对发展困难和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提高县级政府自主决策和统筹协调能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加快项目审批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自治区和设区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谋划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减少同构化,提升发展层次和发展质量。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更加复杂形势,我区发展面临极大压力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扩权强县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对于我区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项目建设进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城镇化跨越发展,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县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为目标,依法有序推进扩权强县工作,切实扩大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扩权强县工作总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能放就放、责权统

一、规范管理”。具体来说,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减放并举原则。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二是能放都放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设区市、县都有管理权但对管理权未作明确划分的,应当直接扩大县级的管理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管理权属自治区、设区市的,可以通过委托下放的方式下放给县级行使。三是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县级管理的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四是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扩大县级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五是重心下移原则。通过实施扩权强县改革,逐步推进我区的经济建设重心由设区市向县和县级市转移。

四、管理体制

这次扩权强县工作主要目的是扩大县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同时为自治区加强县(市)管理探索和积累经验,暂时不会打破现有管理体制。除自治区对县(市)财政实行直接管理外,县(市)仍接受所在设区市的行政管理,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现有行政区划也不变。本意见颁布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即享有本意见赋予的相关管理权限。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因特殊情况不宜由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扩权形式

自治区和设区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扩权:一是直接下放。自治区和设区市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下放到县级管理的以外,原则上都要直接下放到县级。二是委托下放。属于县域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方便基层群众办事迫切需要,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又不允许直接下放给县级管理的权限,则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到县级。

六、扩权内容

自治区、设区市下放和委托下放县级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以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明确的具体事项为准。附件中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范围另文规定”的,按照“谁下放、谁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准以各种理由阻碍下放或拖延下放。

七、组织实施

开展扩权强县工作,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镇化跨越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意见,明确本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权限、依据和程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赋予管理权限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不出现脱节和漏洞。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可查。自治区、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协调好与县级部门关系,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县级部门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全部扩权事项依法、有序、平稳移交。

八、加强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意见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扩权事项落实到位,有序交接。自治区、设区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管理权限的下放、委托下放及其移交工作,确保在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扩权事项交接。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权强县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本意见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对政府管理事项特别是扩权事项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干部正确用权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主动接受上级和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

2. 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

主题词:经济管理

体制 扩权强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意见

第五篇:鲁政发[2010]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

纲要(2011-2015)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已经第8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1-2015)

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规划纲要。规划实施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一、 战略意义、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 战略意义。物联网产业横跨电子信息制造业、智能装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三大产业,集计算机、通信、网络、智能计算、传感器、嵌入式系统、微电子等多个技术领域,由终端产品制造商、信息传输与处理商、应用与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等参与构成。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将引发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是信息产业领域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和产业升级的核心驱动力。加快发展物联网产业不仅是我省提升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选择,也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两化”融合、提升社会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迅速实现物联网技术突破和产业发展,抢占技术和人才制高点,可以提升我省整体创新能力,增强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 发展现状。随着信息采集与智能计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的广泛应用,大规模发展物联网及相关产业的时机日臻成熟。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纷纷开展物联网领域的规划布局,已在商业零售、物流、环境监测、生物医药、智能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应用。美国2009年9月提出《美国创新战略》,将物联网作为振兴经济、确定优势的关键战略,“智能电网”、“智慧地球”等计划相继实施;欧盟已着手实施物联网行动方案,推出物联网标准战略,确保物联网的可信度、接受度和安全性;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泛在”战略的国家,在其U-Japan和I-Japan战略中,物联网是发展的重点;韩国出台了《物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基本规划》,提出“通过构建世界最先进的物联网基础设施,到2012年打造信息通信融合的超一流的ICT强国”的目标,并制定了四大战略和12个重点项目。我国早在10多年前就开始了物联网相关领域的研究,技术和标准与国际基本同步,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了一定产业规模,并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取得一定话语权。智能交通、智能安防、智能物流、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在一些省、市已初步展开。

我省是电子信息产业大省,也是国内物联网产业起步较早和相对集中的地区,在技术研发、产业化、市场应用、人才资源、新产业培育等方面拥有一定的先行和聚集优势。一是RFID、传感器产业初具规模,拥有从事RFID、传感器研发生产重点企业共100余家,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二是智能芯片产业具备一定基础,形成了海信“信芯”、海尔解码芯片、浪潮税控收款机SoC芯片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正在形成以济南、青岛为中心的集成电路设计基地;三是无线通信网络产业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底,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5341.8万户,居全国第二位,宽带接入用户达747.4万户;四是物联网应用逐步扩大,我省企业的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应用于节能减排、生物识别、一卡通、防伪、票证、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并在养殖业、物流信息化、农业信息化、城市公共服务、智能交通、生产制造等领域进行了多项示范应用。

(三) 发展趋势。随着物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RFID、智能芯片、传感器、无线通信等领域产品需求量将急剧上升,这将带动新的软件、服务和应用市场发展。据估计,到2020年,在智能电网和机场防入侵系统方面的市场规模可超过1000亿元,物联网将称为下一个万亿级的信息技术产业。随着标准、技术和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的成熟,我国物联网产业市场未来几年将处于高速发展期,为我省发展物联网相关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 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 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引领核心技术,建设产业聚集区;发展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产业支撑区;实施重大示范工程,打造全省示范先行区”的思路,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宗旨,坚持“设施先行、创新驱动、以用兴业、重点突破、协同发展”的原则,确立应用牵引的产业发展模式,以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为核心、产业基地为载体、产业联盟为支撑,以物联网产业创新体系、应用推广体系、标准研制与验证体系、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信息安全基础体系和产业要素支撑体系为保障,加快形成“智慧山东”基本框架。

(二) 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以构筑“智慧山东”为目标,初步将我省建设成为物联网领域技术、产业、应用的先行省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到2015年,争取在RFID、传感器、核心芯片、关键设备制造等方面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解决方案;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物联网龙头企业,促进物联网标识、感知、处理和信息传送等产业链条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示范应用效益明显,重点示范区域智能管理和民生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积极参与物联网操作系统及中间件等基础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逐步完善物联网研发体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初步建立起我省物联网标准化体系。

1. 技术创新。攻克一批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产品系列,在RFID、传感器及节点、应用软件、高端集成、服务应用以及网络通信、云计算、云安全等技术领域取得实质突破,自主研发、产业保障和核心技术掌控力显著提升,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备的物联网标准体系和专利体系。 2. 产业规模。到2015年,建成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自主可控的物联网产业体系,物联网产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在新型RFID、传感器、网络通信设备、软件开发、高端集成服务、网络运营及应用服务等领域集聚规模以上企业500家以上,形成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5家以上,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产业集群和区域结构。以济南、青岛等市为全省物联网发展的主要承载地,促进实现其他地市产业园区与之协同发展、错位竞争的良性发展态势。

3. 示范应用。到2015年,以政府推动示范应用和项目为切入点,在交通运输、农牧业、节能环保、物流、电力、安全、家居、城市管理等领域重大示范工程基本建成,先导行业的物联网应用全面开展。

三、 发展重点

跟踪国际物联网技术发展方向,根据我省实际,结合我省实际,结合产业发展带动,重点实施“5412工程”,即:5个物联网核心技术领域、4大物联网产业和12类物联网重大示范工程。

(一) 核心技术领域。通过政府推动、应用牵引和创新驱动,重点攻克核心技术,大力发展核心产业,加快形成较为完备的物联网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

1. 射频识别技术和传感节点技术。通过新原理、新材料和新结构的研发,依托威海北洋电气、东方电子等企业,以低功耗、小型化、高性能为目标推动传感器节点集成化,重点开发各类型的面向不同行业的低成本传感器,实现传感节点感知单元、处理单元、传输单元和电源单元的高度集成。加快研发传感器节点微操作系统及应用中间件、微组装技术和传感器节点机组成单元的工艺和设备技术。以山东标准化院、淄博泰宝等企业为重点,加快开发超高频RFID、新型集成RFID、微机电系统(MEMS)等器件和技术,支持RFID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的攻关。

2. 组网与协同处理技术。以海尔集团、海信集团等为核心,加强网络体系结构、网络与信息安全、传感器节点间通信与组网协同感知与智能化信息处理系统等相关技术研发。重点研发适用于传感器节点的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研究自组织组网技术以及异构网络的融合技术和协同技术,保证通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实现多网无缝接入与信息交互标准化。

3. 物联网软件、应用集成及智能计算处理技术。充分发挥我省浪潮集团、中创软件等企业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优势,重点支持物联网海量数据的智能计算平台和数据挖掘平台,系统级软件及中间件和决策处理等智能计算系统的研发。以日照活点网络科技、地纬软件、蓝光软件等企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包括嵌入式微操作系统、物联网管理控制技术、物联网系统集成、云计算、云安全、感知识别层的应用中间件和高端系统级应用中间件,大规模数据挖掘和决策智能处理算法与软件、物联网搜索引擎、物联网Web技术等。

4. 共性支撑技术。巩固山东大学、省科学院、济南银泉科技公司等在各自共性支撑技术领域的优势,重点加强可编程、一致性测试、基准测试、系统测试、自适应任务调度、情境感知、隐私保护等共性技术研发及现代信息通信、计算机及网络、先进微电子机械系统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基础支撑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应用。加强网络虚拟化技术、集群化技术、多节点信息协同技术、多源资源管理、网络服务质量(QoS)技术、分布式信息处理和分布式资源管理技术、内容聚合技术、网络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技术等共性支撑技术产品的研发。

5. 物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依托山东大学、山东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济南得安、山东CA公司等技术优势,重点发展包括传感器节点和网络的安全技术、RFID安全技术、物联网加密技术、物联网安全认证技术产品等,加强统一的安全终端和安全应用平台功能模块的研发。

(二) 重点产业领域。物联网产业具有爆发力强、关联度大、渗透性高、应用范围广等特点,按照关联度大小,重点培育核心产业,鼓励发展支撑产业,以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1. 物联网核心产业。重点发展与物联网产业链紧密关联的硬件、软件、系统集成等核心领域。以金钟衡器、淄博泰宝、凯胜电子、东方电子等为重点,着力打造各类传感器、新型传感网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软件/中间件、系统集成、网络服务、内容服务、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产业,培育形成以传感器、RFID产品和嵌入式芯片为主的物联网制造业。 2. 物联网支撑产业。抓好海尔集团智能家居、海信集团智能交通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支持发展微小型、高性能、智能化的各种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数字家庭、新型电子材料,支持浪潮、中创软件发展高端计算机及服务器、通信网络与设备、高端软件等相关支撑产业。

3. 物联网带动产业。加快推进智能工业、数字农业、智慧矿山等重大工程建设,利用物联网大规模产业化和应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产业带来的根本变革,重点推进带动效应大的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消费电子、交通运输及其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发展。

4. 物联网网络运营和服务产业。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企业为依托,重点推进与物联网产业发展和应用示范相关的通信传输、智能处理、数据存储、信息安全等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尽快形成以网络传输、信息处理、内容提供以及运营服务为主的物联网网络运营和服务产业快速聚集、可持续发展的网络基础条件和服务支撑体系。

(三) 重大示范工程。面向经济、公共管理和公众服务等领域,分期分批建设12大示范工程,为物联网产业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示范先行的基础上推动应用的工程化,由点到面、覆盖全省、辐射全国,将我省建设成为物联网示范先行区,推动物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

1. 智能工业示范工程。以装备制造智能化为核心和突破口,深化物联网技术在汽车、船舶、机械设备、消费品等我省优势传统产业上的渗透融合,创建100个装备制造智能化示范项目。一是以山钢、青钢等为示范,在钢铁行业发展高端钢铁行业智能化技术总包服务。二是以济南重汽、潍柴集团等为示范,汽车行业大力应用全数字化设计、智能测控、工业机器人和虚拟仿真技术,试点推广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生产技术,发展个性化定制生产模式,开发应用发动机电子控制、传动和行驶电子控制、导航、安全报警及检测等系统。三是以青岛北海等为示范,船舶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电子识别技术、可配置信息集成等,实施海洋工程装备建造数字化、管理信息化改造。四是以齐鲁石化、烟台万华、济南炼油厂等为示范,在石化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实时、在线、连续的产品质量和成份传感网控制系统,提高产品品质、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水平。五是以招金、山水等为示范,在原材料行业重点推广在线检测、集散控制技术,提升生产流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广泛应用传感网技术,实现实时监测、诊断、预警的清洁文明生产。六是以海尔、青啤、张裕等为示范,在消费品行业重点应用产品设计、生产集成和柔性制造系统,大力推广生产过程状态监视、质量控制、快速检测等技术。

2. 数字农业示范工程。以龙大集团、诸城外贸、禹王集团等国家和省重点龙头农业企业为示范,重点在粮食作物生产、农用地资源利用、农用水资源、畜禽水产精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朔源、果园精细管理、设施农业等领域部署物联网试点与示范应用。选择寿光等10个以上县(市、区),以设施农业和农田远程管理为切入点,推广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遥感技术RS)和计算机自动控制、模拟等技术,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园区。

3. 智能物流示范工程。以青岛港、山东邮政等为示范,以港口集装箱智能调度、物流信息处理、车辆监控管理和调度、食品及药品追溯与风险预警等为切入点,研究物联网的技术选型、建设模式和基本框架,采用和制定相关物流信息标准,选择60个重点物流企业、园区和基地开展感知物流应用示范。积极推动RFID、传感网等技术在制造业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商贸服务中心等各类物流模式中的应用,加快以物联网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新模式和制造业物流业联动发展。

4. 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建设对重要输变电设备和高空塔架状态监测的物联网设施,实现智能的设备生命周期管理和故障预警;建立基于通信网络的电力远程抄表平台,实现全电子化抄表、通知和缴费,提升基础设施精细管理和自动化运营能力。以建设智能变电站为切入点,开展感知电力应用示范,实现电网可靠、安全、经济、高效运行,建成覆盖全省的智能电网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3-5个智能电网示范城市。

5. 智慧矿山示范工程。选择枣矿、兖矿、山东黄金等重点企业开展“数字矿山”试点、示范,全面实施以物联网为基础的包括基础网络平台、矿山数据仓库、工业自动化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可视化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生产技术管理系统、矿山ERP系统和基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互连的四维综合指挥调度系统数字矿山示范建设。

6. 智能交通示范工程。以山东高速集团、山东机场有限公司等为示范,重点打造智能交通工具、智能交通行车与停车诱导、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高速公路智能管理、电子收费、交通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道路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等系统示范应用工程,形成智能交通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面向行业与区域的运输管理物联网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行RFID在不停车收费(ETC)、多路径设别等方向的应用,在全省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逐步实现不停车收费。

7. 数字节能环保示范工程。一是用传感网技术促进节能技改,重点推进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智能化,改造传统工艺和生产流程,培育100家能源综合利用、污染源(物)监控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二是在全省每个地市选择开展污染防控传感网络,建设放射源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城市噪音固定式监测和环境预警及应急指挥系统等3-5个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构建智能化、具有感知能力的监测、防控体系。

8. 智能城市管理示范工程。一是选择济宁、烟台、东营等“无线城市”试点城市,建设具备异常事件自动发现和智能预警功能的城市监控系统,实现对突发事件、事故灾难、重要场合、大型活动实时全程监控、应急指挥、事后评估等。二是以周界防入侵系统为应用切入点,全省选择8-10个机场、火车站、港口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区域建设周界防入侵系统示范项目。

9. 数字公共安全示范工程。结合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和物联网的技术优势,在防入侵、应急指挥和食品、特种设备、危险品、卫生等领域推动物联网示范应用,通过试点工程实现技术验证,并达到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公共安全物联网的大规模应用体系,加速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联网平台体系。 10. 智慧医疗示范工程。以省立医院、齐鲁医院、千佛山医院等为示范,重点推广、部署RFID就诊“一卡通”、无线(移动)远程医疗与医疗监护、远程健康管理、药品供应链管理、重要医疗器械(高价、放射性等)追溯等医疗服务、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物联网示范与应用,建立医疗领域物联网标准、编码体系,联合医疗服务行业、物联网企业、科研院校共同研发适合医疗行业需求的物联网相关技术及产品。

11. 智能家居示范工程。采用传感网、智能控制、RFID等物联网技术,建设联入城市公共安全平台的小区安防系统以及基于通信网络的家庭环境监控等智能控制平台,实时收集水、电等资源使用信息,根据人员的活动情况自动调节空调、电灯和水源,实现节能目标。

12. 智能建筑示范工程。在全省每个地级市选择3-5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传感网、智能控制、RFID等技术,建设智能建筑项目;支持60个以上示范项目,应用物联网技术的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

四、 重点任务

为实现发展目标,我省应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抢抓机遇,加快科教资源、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源的引进集聚,突出抓好平台、园区建设和示范应用工程,抢占产业、应用、技术、人才制高点。

(一) 加快形成产业布局。突出自主创新、选择2-3个设区市建设核心技术和产业聚集区;突出产业支撑,选择4-5个设区市发展产业支撑区,构筑布局合理的物联网产业基地;省内其他区域立足现有产业基础,明确重点发展领域,形成若干个物联网应用示范区,开展物联网应用和示范工程,集聚物联网优势企业,加快形成物联网产业集群,形成技术创新、应用方案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合力。各市应有重点地推动特色化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在省内形成分工合理、特色明显、优势互补、互动共赢得产业发展格局,共同打造全国领先水平的物联网产业基地。

(二) 加快推进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加快推进物联网海量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平台、信息安全服务平台、高速宽带网络、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超级计算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等共性基础支撑项目的建设。二是加快建设物联网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推进相关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三是建设物联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测试服务平台和综合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服务。四是面向重点领域,依托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移动信息化综合服务等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创新基地,为物联网产业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五是建设物联网标准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保障我省物联网产业与应用规范化发展。

(三) 加快物联网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引进省外优势企业以及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培育企业创新要素向园区集聚,重点打造RFID、传感器、集成电路和物联网服务产业等园区。针对现有的信息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重点物联网基地,每年选取1-2个产业园作为物联网产业基地。

(四) 加快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成立山东省物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推进我省各行业应用接口、架构、协议、安全、标识等物联网领域标准化工作,加强部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制定。建立适应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检测认证体系和物联网产品质检中心,开展信息安全、电磁兼容、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监督检验和检验认证工作。

(五) 加快人才队伍和学科体系建设。在省内高校加快物联网发展所需学科专业建设,扩大物联网相关领域学位点布局和研究生培养规模,促进优质学科资源的整合与汇聚。加大人才培养和招才引智力度,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物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完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策、资金、市场等各方面资源,向物联网产业倾斜,全面指导、推动物联网发展,包括物联网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和产业发展工作。建立省与重点地区、重大项目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应用推广中的问题。加强部省合作,建立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委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重大专项支持。 (二) 注重规划引导。加强物联网产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快认定、建设一批物联网产业和应用示范基地,强化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指导。重点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区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确保有效实施。

(三) 加大产业政策支持。研究制订财政、土地、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省级信息产业、制造业、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业发展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科技等专项资金对物联网重大项目建设、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研发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物联网企业进行优先认定,将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产品与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优先购买。 (四) 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支持搭建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物联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物联网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质押、资质质押、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试点。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及社会资金投向我省物联网企业,创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成长的投融资环境。

(五) 建立物联网产业和技术创新协作机制。构建“产学研用”四位一体的物联网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有效整合资源,加快引进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组织电子设备制造企业、电信运营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集成服务企业及高校和研究、检测机构,突破物联网关键技术,积极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和跨行业、跨领域的物联网技术标准化协作机制的形成。促进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的建设,加快形成行业之间互相合作、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局面。 (六)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把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纳入全省“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宣传,组织开展产业推进会、高层论坛、产品展示等各种活动,进一步加强物联网知识普及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的行业宣传,为物联网产业营造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环境。 (七) 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对责任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建立和完善物联网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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