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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差勤管理规定(大全)

营业部差勤管理规定第一篇:75营业部差勤管理规定差勤管理规定淄博多润经贸考勤休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为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统一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增强员工纪律观念,公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第二章 考勤管理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

营业部差勤管理规定

第一篇:75营业部差勤管理规定

差勤管理规定

淄博多润经贸考勤休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统一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增强员工纪律观念,公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第二章 考勤管理

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周日休息。法定节假日按照关于节假日放假通知规定执行。

公司每日标准上班时间为:

早干会:08:00—08:20 (周

一、周六)

早会: 08:30—09:10

二次早会:09:10—9:30

专题培训:17:00(周六下午)

对违反考勤纪律者,按如下规定执行:

1、早干会:迟到者不享受当天出勤补贴或者乐捐10元,旷工乐捐20元,请假者乐捐2元;

2、早会迟到乐捐1元、旷工乐捐5元或不享受出勤补贴账目公开。

附 则

以上考勤管理制度各层级员工均须严格遵守。

本规定自二零一三零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淄博多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1日

第二篇:75岁以上肺结核合并慢性疾病患者双重督导管理探讨

作者:顾裕,赵鑫泉,王永革,王彩兰 作者单位: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呼吸内科,上海200435 【摘要】 目的 探讨高龄肺结核合并慢性疾病的个体化治疗及双重督导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方法 对43例75岁以上肺结核患者(双重管理组),在标准方案和符合化疗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药敏结果、合并疾病等,选用个体化抗结核联合用药。在对结核病进行督导用药的同时对合并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者从健康教育、合理用药、定期复查等方面进行双重督导管理。以200

2、2003年42例未进行双重督导管理的75岁以上肺结核患者资料作对照(对照组)。结果 双重管理组合并慢性疾病38例,在治疗过程中因恶性肿瘤死亡1例,合并肺部感染死亡1例,未愈1例,治愈率92.11%;治愈疗程5~12个月〔平均(8.21 2.13)个月〕;对照组合并慢性疾病35例,脑血管疾病死亡2例,恶性肿瘤死亡2例,冠心病死亡1例,未愈2例,拒绝治疗2例,治愈率74.29%,治愈疗程5~12个月〔平均(7.84 2.15)个月〕。2组比较,双重管理组治愈率提高(P 0.05),而疗程无显著差异(P 0.05)。药物不良反应双重管理组31.58%、对照组57.14%,2组比较有显著差异(P 0.05)。结论 75岁以上高龄肺结核合并慢性疾病的个体化治疗和双重督导管理,提高了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性。 【关键词】 结核,肺;老年;管理;合并疾病

An approach to dual management of over-75-years-old lung tuberculosis patients with chronic diseases GU Yu, ZHAO Xingquan, WANG Yongge, WANG Cailan Department of Respiration, Shanghai Zhabei District Shibei Hospital, Shanghai 200443, China Abstract :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dual management and individualized treatment of elder tuberculosis patients with chronic diseases. Methods 43 cases of lung tuberculosis over 75 years old were enrolled in the study as dual management group. Individualized therapy was given on the basis of standard regime according to the patient s condition and treatment history, such as side effects, drug resistance test and combined diseases. During the period of 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DOTS), the combined chronic diseases, such as diabetes, COPD, hypertension and cardiovascular and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were also treated. The dual management included health education, regular treatment and periodic follow-up, etc. Another 42 cases of old tuberculosis were taken as control. Results In the dual management group (n=38), 1 patient died of cancer, 1 died of pulmonary infection, 1 failed the care . The cure rate was 92.11% and the course averaged 5-12 (8.21 2.13) months. In the control group (n=35), 2 patients died of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2 died of cancer, 1 died of coronary heart disease, 2 failed the care, 2 refused treatment. The cure rate was 74.29%, the course averaged 5-12 (7.84 2.15) months. The difference in cure rate was significan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P 0.05). The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s was also lower in the dual management group (31.58% vs 57.14%, P 0.05). Conclusion Dual management and individualization of treatment will improve efficacy and safety in elder patient with lung tuberculosis and chronic diseases. Key words : tuberculosis, lung; senile; management; combined disease 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肺结核有高龄趋势,该年龄层老人多合并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

疾病(COPD)、高血压等慢性疾病,而且这些慢性疾病绝大多数已不能治愈,将伴随患者的余生。多数高龄肺结核患者每天都必须面对双重疾病给躯体、精神、日常生活带来的各种困难,并由此使结核病的治疗常陷入困境。针对高龄肺结核患者特点,我们对75岁以上肺结核患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并尝试结核病防治兼顾慢性病防治的管理形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我院结核病防治科(结防科)诊治的75岁以上肺结核患者43例(双重管理组),男28例,女15例,年龄75~91岁,平均(80.4 4.54)岁。以200

2、2003年未进行双重督导管理的42例75岁以上肺结核患者资料作对照(对照组),男19例,女13例,年龄75~93岁,平均(81.2 4.31)岁。2组性别及年龄无显著性差异(P 0.05)。 1.2 肺结核分型和病灶范围

双重管理组中继发性肺结核38例(主要是浸润型),结核性胸膜炎5例。结核病灶范围1~2个肺野27例(62.79%), 3个肺野16例(37.21%),有空洞14例(32.56%)。继发性肺结核患者痰结核菌涂片检查和培养阳性(简称:菌阳)者20例(52.63%),多药耐药1例。对照组继发性肺结核38例(主要是浸润型),结核性胸膜炎4例。结核病灶范围1~2个肺野26例(61.90%), 3个肺野16例(38.10%),有空洞13例(30.95%),继发性肺结核菌阳20例(52.63%),多药耐药1例。复治患者双重管理组9例(20.00%),对照组9例(21.43%)。2组肺结核分型和病变范围及空洞无显著性差异(P 0.05),痰菌阳性率无显著性差异(P 0.05)。 1.3 双重管理组与对照组合并慢性疾病比较

见表1。表1 双重管理组与对照组合并慢性疾病情况(略) 以上糖尿病诊断符合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1];高血压病诊断符合2004年中国高血压病诊治指南[2];COPD的诊断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3];冠心病诊断按照病史、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或冠状动脉造影等综合诊断,并排除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等其他心脏疾病;脑血管疾病的诊断按照病史及头颅CT检查等综合诊断。双重管理组合并慢性病者38例(84.45%),其中菌阳18例;对照组合并慢性病者35例(83.33%),其中菌阳16例;2组合并慢性病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 0.05)。 1.4 方法

1.4.1 双重管理组个体化治疗方案的形成规则和管理

原则上不偏离肺结核治疗标准化疗方案,在符合化疗机制的基础上结防科医师与内科医师共同合议抗结核个体化治疗方案。在常规肺结核病归口管理、督导用药和随访复查的同时兼顾慢性疾病管理。

1.4.2 合并2型糖尿病的双重督导管理

①抗结核药物选择也是在标准化的基础上进行个体化调整,但比一般肺结核更要注意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抗结核疗程要适当延长。②根据空腹血糖、肺结核病变范围、是否有空洞等情况选用胰岛素和降糖药。对于病变 2个肺野、没有空洞、血糖 11.1 mmol/L的患者可选用降糖药治疗,包括胰岛素促泌剂、胰岛素增敏剂、 -糖苷酶抑制剂等。肺结核病变范围与血糖有一项没达到上述要求者,要选用胰岛素治疗,胰岛素的用量计算参考单纯性的糖尿病。③在量化饮食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饮食控制,主要是适当增加蛋白质的摄入量。④高龄患者血糖控制目标:空腹血糖 8.4 mmol/L,餐后血糖 11.1 mmol/L。 1.4.3 合并COPD的双重督导管理

①开展戒烟、呼吸功能锻炼、饮食营养等健康教育。②给予中药扶正固本及增加免疫功能的治疗。③抗结核治疗要更注意患者的肝、肾功能,如出现继发感染征象要及时、积极地抗感染治疗。④酌情给予止咳、化痰、改善通气及低流量吸氧等治疗。 1.4.4 结核病合并高血压病的双重督导管理

①开展饮食调整(适当限钠,增加蔬菜、水果摄入)、鼓励患者适当户外活动等健康教育。②高血压病患者肾功能受损及尿酸增高者较多,在抗结核中要慎用氨基糖苷类和吡嗪酰胺类药物。关注治疗期间肾功能、血尿酸浓度、胃肠道反应等变化。③高血压病治疗要在全面评估患者总危险谱后,判断患者所属危险程度制定治疗方案。收缩压缓慢降至150 mmHg(1 mmHg=0.133 kPa)以下,降压达标时间可放宽至3个月之内;舒张压控制在80~90 mmHg以下,慎重用药、分步达标。对可能引起咳嗽反应的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类中的药品需慎用。④兼顾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1.5 统计学处理

各组之间的计数资料比较用 2检验,计量资料用 s表示,组间显著性检验用t检验,检验水准: =0.05。 2 结 果

2.1 双重管理组的治疗和管理情况

200

2、2003年75岁以上肺结核的管理,主要是针对肺结核的督导用药和随访复查,而合并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均在内科或相应专科门诊治疗和随访,在治疗药物不变的情况下,有时在结防科就诊时一起配药,均缺少慢性疾病防治的专业指导和管理;COPD稳定期也均缺少防治管理,急性发作时在结防科进行抗感染、止咳、化痰等治疗。双重管理组合并糖尿病、高血压、COPD患者均能接受肺结核管理兼顾慢性疾病的指导和管理。 2.2 治疗结果

75岁以上肺结核合并慢性疾病按照本方案管理的患者38例,在治疗过程中因恶性肿瘤死亡1例,合并肺部感染死亡1例,未愈1例(菌阳患者,1年后因肺结核死亡),治愈35例(92.11%),治愈疗程5~12个月〔平均(8.21 2.31)个月〕。对照组有合并慢性疾病的患者35例,在治疗过程中因脑血管疾病死亡2例,恶性肿瘤死亡2例,冠心病死亡1例,菌阳未愈2例,拒绝治疗2例,治愈26例(74.29%),治愈疗程5~13个月〔平均(7.84 2.15)个月〕。2组治愈率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0.05),而疗程比较无显著差异(P 0.05)。 2.3 双重管理组与对照组抗结核治疗不良反应比较

见表2。表2 双重管理组与对照组抗结核治疗不良反应比较(略) 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2 正常值上限时即可认为有肝功能损害,胃肠道反应主要表现为纳差、恶心、呕吐等。双重管理组肝功能损害、胃肠道反应、药疹等不良反应病例数均少于对照组,2组合计病例数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0.05)。 3 讨 论

由于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加,以及老年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难度较大,老年肺结核患病率已高居各年龄组之首,成为肺结核重要传染源,也是肺结核防治的重点人群[4]。1997年全国第1次肺结核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肺结核患病率和涂片结核菌阳性率随年龄增大逐步升高,65岁达高峰。有资料报道[5],老年肺结核的疫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按每隔10年时间向后推移5岁,我国老年肺结核已趋向高龄化。

75岁以上肺结核患者身体功能差,合并慢性疾病多,主要合并疾病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COPD等,并且病情较重。因此,该组患者常需要在抗结核治疗的同时进行降血压、控制血糖、强心、利尿、抗感染等治疗,对抗结核药物副作用敏感,很难完成疗程长而又必须完成的抗结核治疗。根据上海1996~2000年高龄肺结核流行病学调查,高龄肺结核患者拒治率高、治愈率低、死亡率高,需要采用个体化治疗方案和加强管理[6]。 近年来,糖尿病防治指南、高血压防治指南、COPD防治指南相继出台并不断完善,对上述疾病的规范诊治和管理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由此也为高龄肺结核患者合并慢性疾病双重督导管理的研究打下了基础。我国根据WHO推荐的化疗方案[7]结合自身经验,制定了我国结核病防治指南[8]。我们按照该指南的要求,本组病例在符合化疗原则的基础上,根

据一般情况、病情、用药史、痰菌药敏结果、合并慢性疾病情况等选用敏感、有效、副作用少的联合用药,并按照各慢性病防治指南结合患者的个体情况,开展结核病与合并慢性疾病的双重督导管理,尽可能地减少疾病间和疾病用药治疗中的相互影响。由此,患者抗结核治疗依从性增加,治愈率提高,特别是抗结核治疗不良反应的减少与对照组相比有显著性差异。 肺结核合并慢性疾病的双重督导管理,使高龄肺结核防治模式得以改进,解决了一些该年龄层患者过去在治疗和管理方面难以处理的困惑。通过尝试,使该组人群结核病防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了提高,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在当今老年社会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然而,作为结核病归口管理的定点医院,结防科医师的综合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各专科之间的协作需要更加密切,还需要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互合作,不断完善双重督导管理模式。

文章来源:bodog88asia.com 20801865

第三篇:甘肃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7]75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75号 【发布日期】2007-06-09 【生效日期】2007-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甘政办发[2007]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5〕90号)等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各级组织的应急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应急防护知识普及到公众,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

二○○七年六月九日

甘肃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各级组织的应急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以下简称《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5〕9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大力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素质,增强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争取到2010年,初步在全省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普及基本的应急科普知识,使广大公众掌握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办法,提高各级组织的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

二、主要内容

(一)以宣传和解读《预案》为核心,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针对我省公共安全形势,宣传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在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并减少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二是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围绕预案编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三是宣传预案的主要内容和处置规程。重点宣传抓好《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落实,要坚持防患于未然,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特别要抓好社区、学校、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四是宣传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备,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按照灾前、灾中、灾后的不同情况,分类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其中,灾前教育以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为重点,掌握预防、避险的基本技能;灾中教育以自救、互救知识为重点,普及基本逃生手段和防护措施,告知公众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如何迅速做出反应,如何开展自救、互救;灾后教育以经历过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为重点,抚平心理创伤,帮助恢复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三)以宣讲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为抓手,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通过介绍国外和省内外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剖析公众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临危不乱、灵活运用自救互救知识配合政府救援,服从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确做法,增强公众“思危有备,有备无患”的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通过总结分析案例中使用的处置手段、采用的应对措施等,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众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广泛开展预案的宣传报道。

1、深入开展《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宣传报道。《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和简本公布后,《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播发新闻,并刊播总体预案简本,配发预案框架图和评论员文章,介绍制定总体预案的背景、目的、意义、原则和主要内容。此后,要采用多种形式,报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讯和述评,报道各市州、各部门贯彻《省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

2、开展专项预案的解读宣传。要在《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甘肃人民广播电台陆续刊登和播放可对外公开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简本及其解读文章、背景材料等。稿件由省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提供。(由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省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公布后,陆续刊发和播放) (二)大力普及科普知识。

1、开辟应急管理科普知识专栏。在《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和“中国・甘肃”网站开辟专栏、专题等,广泛宣传和普及应急管理常识。(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2、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有关应急知识,分步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中刊登和播出,并在公共汽车、火车、民航班机上进行广泛宣传。(由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分步实施)

3、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编印发放公共安全手册,制作张贴宣传海报、发布公益广告,在社区、高危行业、建筑群和车站、机场、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应急标识。同时把应急管理进农村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宣传和普及应急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由各市州政府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

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工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在应急处置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宣传群众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自救、互救的成功典型。(由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稿件,省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单位在专项预案宣传解读期间安排) (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1、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通过举办论坛、讲座、科普展览和专题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研讨、交流和宣传力度。(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普法、依法行政等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组织实施)

3、开展节假日公共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春节、“五一”、国庆长假期间人流集中的特点,在车站、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制作和摆放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卫生防病、安全生产事故图片展板,教育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由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开展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在每年举办的“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气象日”、“国际减灾日”、“世界卫生日”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使社区、乡村基层群众了解公共安全知识。(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5、结合政府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进行宣传。结合我省“十一五”规划中政府应急能力建设内容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中的公共安全专题等内容,宣传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以及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究对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重要作用。(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1、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将公共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相关教育宣传教材,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对基层单位进行普及教育。(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公务员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省政府办公厅配合)

3、开展志愿者培训。(由省级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负责实施)

4、加强职业培训。采取办班培训和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对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煤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大市州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力度。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一是编写和发放公共安全知识手册,范围要涉及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广大农村地区。二是制作宣传海报,在社区、农村、企业、学校以及工地、机场、市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三是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在市州、县区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在公共汽车、火车、民航班机等运输工具上广泛宣传。四是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宣传栏,摆放展板,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提纲。五是围绕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日(周、月)开展宣传活动,并组织青年志愿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六是不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和应急救援技术展览等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制定工作计划,年内启动各项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其中,市州政府要制定以公共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为重点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的宣教工作小组,细化方案,分步实施并主动配合新闻单位和相关部门搞好宣教工作。

(二)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宣传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经验教训工作总结结合起来,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时机,结合救援和调查工作的开展,及时、动态地进行科普宣教,扩大宣传效果。同时,要结合应急演练进行科普宣教。

(三)各新闻单位要把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制定工作计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做好宣传活动。要尽快研究设置相关专栏、专刊等,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尽可能使用通俗的语言,简明扼要、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报道,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和家庭。

(四)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在各部门相关预算中优先安排,需增加的经费在预算中申请。同时,要组织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发挥其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情况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开展科普宣教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期货营业部监管规定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

— 1 — 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 — 2 — 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 3 —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 4 —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项目:

(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

— 5 — 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加强开户及合同管理,开户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期货公司的授权;

(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当使用期货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者各执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和规范;

(五)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送至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七)营业部应当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一为投资者申请交易 — 6 — 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应当直接管理营业部的风险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营业部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进行事先风险控制。

营业部不得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送至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应当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 7 —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银期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且投资者的出金需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 8 —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 9 —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对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 — 10 — 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因营业部管理问题对期货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1 —

第五篇: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

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 ,2012年4月11日) 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加强期货营业部日常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内部风险,提高依法合规运作水平,更好地配合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及相关规章制度,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期货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

二、在此基础上,各期货营业部应当对照《规定》要求,就本营业部合规经营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各期货营业部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 监管措施。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期货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 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条件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第二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和福建证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福建证监局批准。

营业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更营业场所,不得在核准场所以外开展营业部经营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有投资者教育园地。投资者教育园地内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应当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开户、出入金、交易、风险控制等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

(六)营业部应当设立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八)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九)为投资者提供现场交易的营业部,营业部办公场所应当与现场交易区域相对隔离;

(十)中国证监会和福建证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 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营业部期货居间人的姓名、性别等信息;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六)中国证监会和福建证监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营业部人员发生变动时,营业部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更新信息公示平台有关内容。

第五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应当在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在做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报备。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工作,无正当理由,营业部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福建证监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福建证监局。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福建证监局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 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福建证监局。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第十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和福建证监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营业部招聘的实习、见习人员实习、见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期货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部在任用人员之前,应当对其以往从业经历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其是否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并报福建证监局备案。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项目: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居间人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和福建证监局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同时采集并保存开户人员与投资者的合影。投资者在营业部现场开户的,合影应当以营业部显著标志为背景;非营业部现场开户的,合影应当同时注明开户的时间、地点和开户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营业部应当加强开户及合同管理,开户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期货公司的授权;

(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建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当使用期货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空白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建立空白期货经纪合同出入库和领用、收回、作废记录;

(五)营业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期货公司、 营业部、投资者各执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和规范;

(六)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留痕;

(七)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送至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福建证监局检查;

(八)营业部应当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一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

第十九条 《福建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电话委托业务指引》对营业部电话委托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应当直接管理营 业部的风险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进行事先风险控制。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营业部不得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送至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应当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银期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且投资者的出金需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保证金风险管理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1〕20号)对营业部保证金账户管理和保证金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福建证监局检查。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与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 客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和流程,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者进行以合规内容为主的回访工作,构建防范代客理财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建立回访工作责任机制和回访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回访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回访的留痕工作。回访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形成投资者回访工作档案。

第三十六条 《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客户回访工作指引(试 行)》对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营业部应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防范代客理财风险。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一)营业部应当建立电脑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包括电脑使用人、IP地址、MAC地址、领用人、用途等信息,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对于办公区域内的计算机设备,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关闭交易端口,禁止通过办公区域的计算机设备从事期货交易;

(三)对于现场交易区域的计算机设备,应当做好权限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现场交易区域的计算机设备。

第三十八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设备管理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1〕57号)对营业部通过技术手段,防范代客理财风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独立隔断的设备区域,用于放置营业部开展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和主机设备,并为设备区域配备UPS和空调。

第四十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日常技术系统维护工作。营业部应当有总部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准确联系方式,有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业务系统结构文档,并及时更新;确保在交易时间 内有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系统维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有效机制、保障总部了解营业部的运行情况,运行报告应当至少每月向总部提交1次。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第四十一条 营业部应当加强网络系统安全工作。营业部的网络应当与总部的生产网实现有效隔离。

营业部应当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及时对核心系统依赖的各种系统软件所需要的补丁进行了解、评估、必要的测试和升级,并作好相关记录。

营业部应当对使用Windows平台的计算机部署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进行病毒库的更新。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建立有效的日常运行流程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演练,并形成应急演练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1〕5号)等对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营销管理

第四十五条 营业部开展营销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营业部不得采取贬低竞争对手、夸大自身等不正当竞争方式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进行营销活动,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其他期货机构的客户信息开展营销活动。

第四十六条 营业部及所属公司在营业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投资报告会等咨询、投资者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福建证监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主讲人以及主讲人从业资格证明等,并于上述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报备活动开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严禁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严禁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期货代客理财活动,严禁为期货理财行为提供担保等承诺。

第七章 居间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加强居间人管理,防止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关系,同时在协议中明确居间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行为规范、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条 在投资者开户时,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揭示 居间人的身份和性质、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风险,要求投资者签署书面的《期货居间业务告客户书》并作为投资者档案资料保存。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第五十一条 《关于加强辖区期货居间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1〕40号)对营业部期货居间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舆情监控

第五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将舆论宣传作为一项日常业务工作,把舆论宣传工作纳入常规业务。

第五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完善与媒体的联系机制,主动加强日常沟通,维护良好的媒体关系;应当建立舆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专人负责,重点关注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应当健全危机应急处理机制,对不实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第九章 合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和福建证监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进行营业部合规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福建证监局报告检查时间、人员以及检查方案;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福建证监局。

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福建证监局。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委派营业部合规监察员,对所在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营业部的所有业务环节,及时发现并报告所在营业部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合规监察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合规监察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证监局和期货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底前向福建证监局和期货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对营业部合规监察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福建证监局将纳入辖区营业部量化考核、分类评价范畴,并视情况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等对营业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本规定第八条有关程序的,福建证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一条 福建证监局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证监局负责解释。中国证监会对营业部日常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22号,2012年4月11日)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日常监管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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