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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通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第一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 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第一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 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 3相应批复文件(生产类项目);

(7)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8)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 (9)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 (10)其他。

(三)方案审查包括属地审查、收件审查

1.属地审查。由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复垦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复垦范围、种类和权属是否属实;对属于改扩建的项目是否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落实土地复垦费等情况应出具意见。

2.收件审查。由审查机关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单位。

第九条 复垦义务人负责如实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图件;负责征求土地权益人意见并对方案编制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接受复垦义务人的委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对所编制的方案负责。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连续3次不能通过评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第三章 方案评审

第十条 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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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评审会。方案评审会由评审单位组织,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汇报、专家质疑,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评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关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评审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会同编制单位按评审专家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方案并送评审单位。逾期不提交修改意见的,由评审单位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作退件处理。

未通过评审的,由审查机关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

第四章 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审查机关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方案的审核文件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和申请采矿权以及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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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9‟36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耕地

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掌握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是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补充耕地的所有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要求,主要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挂钩情况和补充耕地数量与

-1- 质量情况。为使考核更客观、合理和易操作,全面掌握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八个方面,即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项目挂钩、补充耕地项目管理、项目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以及补充耕地方案执行情况等,分项考核,按权重评分,进行分数汇总(《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三、考核方法 采取省级检查评分和市级自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省厅对省辖市已批准的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及评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内纳入年度考核的占补平衡项目逐一进行自查评分,项目自查资料作为抽查备查资料。

四、考核步骤

(一)清理考核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清理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列入各所在市考核范围),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挂钩统计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346)要求,规范整理2008年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挂钩台帐,收集整理考核项目资料,及时部署考核工作。

(二)组织自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占补平衡项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考核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逐个项目考核评分;如实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占补项目不在同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法填写相关内容的,在考核表备注栏中说明,-2- 见附件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认真核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及补充耕地面积应与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整理完善上述自查资料,并作为考核备查资料。

(三)省级检查。省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检查,检查项目按10%的比例由省厅随机抽取,提前3天在省厅网上公布。计划从2009年3月上旬起利用10天左右时间、组成4个检查组开展检查。所有被抽查的项目,均由检查组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抽查项目《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抽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本年度占补平衡工作考核得分,并予以通报。

四、考核成果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成果报省厅(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其中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度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所提交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情况,以及今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对策措施等;

(二)所有考核项目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见附件2,作为表3的附件);

(三)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考核工作。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举措。

-3-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领导,积极为考核工作提供条件;安排必要的业务骨干和工作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如实填报考核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二)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考核,无论是自查评分还是抽查考评,都要认真执行细化后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图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客观评价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情况。省厅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质量。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考核。

(三)确保考核工作进度。在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各地要妥善安排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注意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工作的结合和衔接,拟定好工作计划,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按规定时间向省厅提交考核成果。

附件:1.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2. 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

3.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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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附件一 2.附件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录入主题词

抄送: 录入抄送单位。 录入印发单位

200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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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甘国土资利发[2008]

3号

关于做好2008年土地估价师资格

考试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为做好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在我省的组织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为了组织实施好这次考务工作,省厅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罗炳文、关振中、陈国禄、田水民、孙国基、李延宏。罗炳文同志为领导小组组长,关振中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孙国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中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事宜

(一)报名程序

2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网上报名成功后,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电子版及纸制报名表各一份)和以下证件、资料到考试办公室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关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二)报名时间: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已于4月30日开通,甘肃考区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6月20日至7月20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报名后必须携带所需资料到考试办公室核准确认,不在此时间段内报名的考生,考试办公室将不确认。

3 报名地址: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地勘大厦1305室 联系电话:0931-8766517 联 系 人:高剑华 佟林娜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9月20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甘肃省为独立的1个考区,本次考试只在兰州设考场,每

4 30人设一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其他事项:

1、考试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考生可携带钢笔或炭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3、考场暂定兰州大学医学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考生若有疑问,请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国土地资源部《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

二ОО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估价师 考试 通知 抄 送: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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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有关问

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对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需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开发或转让时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本通知下发后,按《划拨用地目录》新供应的划拨用地,应在该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由政府收回”。

二、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转让划拨土地,改变或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需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转让划拨土地,改变或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特区)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收回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四、需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收回的,按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出让时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五、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若属于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必须由市(县、区、特区)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不属于经营性开发用地,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收回的,可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转让时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五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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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印发试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广泛宣传。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要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二、要严格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要明确约定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各地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同时登陆“河南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后,拟保留的27个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按此规定办理。

四、要及时反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试行,加强对用地现状的分析和评价。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典型,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中:落址在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落址在省级开发区内的不得低于120万元;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缩短工艺流程,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除线性工程、水利设施、电力建设、通信工程、采掘业、冶金业、水泥、造纸、化学产品生产流程等不适宜采用标准厂房的外,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对不适用标准厂房的项目,选址在省辖市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投资额低于7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35个扩权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其他区域范围内,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可按照《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或《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企业内部不专门安排成片绿化用地,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或“庭院式企业”。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城市等别划分共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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