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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082544号(集锦)

发改高技20082544号第一篇:发改高技20082544号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促进 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发改高技20082544号

第一篇:发改高技20082544号

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促进 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粮食规划》)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障2020年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我委决定实施促进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保障粮食安全既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应对复杂国际环境、保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战略。未来10-15年,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新增人口仍会使粮食消费维持较高的水平,加之饲料和工业用粮的增加,使粮食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不可逆转。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耕地将继续减少,粮食品种、水资源、气候、生态环境等制约因素也日益突出。因此,必须针对农业增产的制约因素,加强粮食增产主要环节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粮食作物优良品种选育能力;增强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和标准化研发能力,提高水资源、耕地、肥料等利用率;提升粮食储运、加工技术研发水平。为此,我委拟在相关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实验室。

(二)专项工作原则

1、突出主要粮食品种。结合我国的粮食消费结构,依据《粮食规划》确定的目标,主要对小麦、水稻和玉米等重点粮食品种进行创新能力建设布局。

2、面向地方实际需求。着重围绕东北、黄淮海和长江流域等粮食核心产区的迫切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创新能力建设进行部署。

3、统筹考虑领域布局。既考虑制约我国粮食增产的品种、土肥、节水和机械装备等增产要素,也考虑粮食储运、流通、加工等重点环节,统筹安排创新能力建设。

4、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的创新能力基础和条件,通过整合研发资源和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完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专项目标

未来3-5年,培育适应性广、丰产性好、抗逆性强和品质优良的小麦、水稻和玉米等主要作物品种分别达到30个、60个和100个;攻克一批土壤改良、新型肥料、节水设备、抗旱减灾制剂等关键工程化技术;研制新型肥料5~6种、地力提升和精准施肥等关键技术30套、抗旱节水关键技术20套、节水减灾生化制剂5~6种;研制一批粮食储运、流通过程中的减损技术。为实现《粮食规划》确定的水稻平均亩产达900斤、小麦达650斤、玉米达820斤,加工流通损失从目前的年损失1700亿斤控制在1300亿斤以下等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设重点

(一)提高主要粮食作物优良品种选育力度

1、玉米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东北区域玉米种植密度不足、耕作方式粗放等主要问题,开展玉米耐密性研究,突破种质资源中优异基因发掘、种质改良和育种技术瓶颈,提高育种效率,满足玉米高产高效生产的关键技术需求。

2、小麦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黄淮海区域小麦套种面积大,秋粮单产水平低等主要问题,开展作物耐密、耐旱、适合套种、机收品种选育研究,突破分子技术应用和亲本创制等技术瓶颈,建立高效保护性栽培技术,增加秋粮种植密度,为提高小麦单产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3、水稻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长江流域地区水稻渍害病虫害较重,种植密度偏低等主要问题,开展高产、高抗水稻品种选育研究,提高育秧和抛秧技术,满足水稻提升单产水平的技术需要。

(二)促进规模化、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提高耕地、肥料等基础生产要素利用效率

1、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农田耕层变薄、土壤板结酸化、有机质不足、养肥失衡等情况,系统研究有机培肥、养分精准管理、退化土壤治理、新型肥料等共性关键技术,并在主产区进行示范,满足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技术需求,切实提高土地生产力。

2、作物高效用水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广大地区农业生产水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等制约农业生产能力提升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系统研究农田集雨、节水灌溉、抗旱抗寒抗热等共性关键技术、产品与配套机具,并在主产区进行示范,为提高作物用水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3、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主要粮食作物田间作业和粮食收获机械功能单

一、通用性不强等关键问题,以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技术应用标准化为重点,加强主要农作物种子数控干燥、精细化选别加工和智能化包衣等技术研究,开发精密播种和栽插、多功能联合收割、主要农作物秸秆捡拾打捆和压缩成型关键装备,促进农机与品种、农艺等相互协调和配套。

(三)加强粮食储运、加工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1、粮食储运国家工程实验室:以粮食储藏和运输过程中的保质和减少损失为重点,开展二氧化碳和氮气气调储藏、高效生物杀虫剂、环保型通风等节能安全的储粮技术研发,突破集装箱、集装袋等安全物流保质减损等关键技术,为提升粮食储运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2、粮食深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以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围绕粮食主要组分高效分离、功能性粮油食品加工、粮食加工副产物增值转化、粮食营养与安全测试等关键问题,系统研发粮食精深加工技术、加工品质量控制技术、副产品综合利用等技术,提升我国粮食深加工的技术水平。

3、粮食加工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以提高粮食加工质量为重点,为突破粮食加工装备的可靠性设计、智能化采集和控制等关键技术的瓶颈制约,开发大型、高效、节能和智能化的粮食加工装备,满足粮食产品深加工对先进机械装备的技术需求。

三、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其中,玉米、小麦和水稻领域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别请《粮食规划》中承担相应品种增产任务较多的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并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国内有关农业科研单位和高校合作。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9年9月底前,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自主创新 能力建设 通知

第二篇:发改办高技[2009]5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 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微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推动传统发酵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微生物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工业生物制造水平,我委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微生物制造是利用微生物细胞或酶的生物催化功能,进行大规模的物质加工与转化的先进生产方式,是基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典型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征,是解决我国面临的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据我国微生物制造业的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情况,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微生物制造产品及工艺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碱性果胶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

(二)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三)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葡萄糖酸,年产千吨级长链二元酸、手性醇,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甾体化合物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提高酶制剂和微生物发酵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水平,提高原料转化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延伸微生物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新产品;扩大生物催化技术在食品、饲料、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微生物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我国微生物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专项实施原则

为确保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实施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和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项目,重点支持应用范围广、示范效果好的品种。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各主管部门所报项目,需符合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若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项目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

(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同时完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网上申报。

(四)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等在2009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评选后,择优予以支持。专家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三篇: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使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项目验收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验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和《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获得各级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国家增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专项”)、福建省、厦门市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省、市6?18专项”)、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专项”)。

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简称“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开展。

第四条第四条 验收工作按以下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项目验收计划;

(二)项目评审中心负责项目验收资料审查、验收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三)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负责督导项目单位按计划申报项目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项目单位填写“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2)向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提交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4),其中国家专项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转报。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盖章工作,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登记后转送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验收项目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查;

(四)下任务书。初审合格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金宏网流程下达任务书给项目评审中心;

(五)复核。项目评审中心根据任务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资料的前置审查,对有疑问的项目可赴项目建设现场前置考察;

(六)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七)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交付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装订、存档。

第六条第六条 经初审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第七条 资料前置审查重点包括:

(一)资料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章节是否完整,相关资料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规模及生产能力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无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要求包括:

(一)总投资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认定为具备验收条件,其中重要单项投资完成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单位须对其调减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二)总投资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需经项目批复单位同意项目投资调整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第九条 前置现场考察的项目,应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考察目的、要求、内容及时间。

第十条第十条 资料审查及前置现场考察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集中评审、书面评审、自行评审等和简易评审等形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验收会形式进行的,邀请专家5人为宜,专家组由行业、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1人、财务1人、管理2人、基建1人),省6?18专项可增加邀请成果提供方。

验收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代表介绍验收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二)专家组实地勘查验收项目建设现场(重要场所必须拍照存档);

(三)专家组成员核对相关票据、质疑,项目单位答复;

(四)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五)总结项目验收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或建议;

(六)项目单位代表发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验收会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认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函复项目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6?18专项扶持中,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配套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验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市6?18专项和市级专项验收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项目评审中心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验收项目应按国家、省、市三级专项分类编号存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资料的审核、盖章,原稿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国家专项适用);

2、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级专项和省、市6?18专项适用);

3、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验收证书;

4、福建省(厦门市)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发改高技(2011)1592号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5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 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 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 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 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 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 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 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 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 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 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 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 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

2 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 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 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 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 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 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

3 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 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 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 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 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 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 改高技[2009]2743 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4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第五篇: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11]159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改高技〔2011〕1592号 2011年7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 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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