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应履行的建设程序|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一次性告知书
建设(开发)单位:
根据《建筑法》、《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共11项告知如下,望严格遵照执行:
1、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2、把符合规划要求的(盖规划审核专用章)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报市住建局进行审查并节能备案,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市住建局图审办、墙改办)
3、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所签合同和协议进行备案。(建工科)
4、办理安全监督(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外地进平施工单位备案(建工科)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等手续。(质监站、建工科)
6、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工程,签定监理合同并备案。(监理公司)
7、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档案室)
8、提供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及规定费用交纳。(建工科、财务科)
9、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建工科)
10、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阶段性安全、质量验收。(建工科、质监站)
11、工程竣工后,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及结算手续办理情况,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工科、质监站)
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