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四条红线十条原则
第一篇:p2p四条红线十条原则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第二篇:十条禁令与十条红线
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十严禁”
一、严禁不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及吊挂位置严重不符合要求。
二、严禁传感器不按规定要求标校、检定。
三、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不设置、不可靠,“三闭锁”不按规定要求定期测试。
四、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值、断电值不设置或报警值、断电值设置错误。
五、严禁故意破坏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
六、严禁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
七、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随意删除、屏蔽井下运行的测点或正常上传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
八、严禁迟报、谎报、不上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
九、严禁随意停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短信报警系统。
十、严禁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处理记录不填写或随意涂改。
第三篇:学习红线十条心得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红线十条处理细则》心得 苏鸿彦 开学以来,我校组织学习教育部2014年1号文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自己对师德师风有了一个全新的深层次的认识。 第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范就得严格执行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应该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
三、教师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加困难。据报载:去年的全国劳模、北师大林崇德教授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会“亲其师、敬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了其根本功能。
作为教师必须要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为人师表、塑造心灵、传承知识当成人生最大的追求,发自内心地关爱每个学生的成长,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教书育人上取得新成绩。
作为教师一定要能够给自己适度压力,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当成不懈追求,突出爱与责任这个核心。教师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要求教师对待事业要拥有一颗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事业要有责任心,对待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如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要我们不要忽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第四篇: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郑煤集团公司兼并重组矿井安全检查特别规定
(七锁八停)
兼并重组矿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并实行主井锁井。
1、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传感器未实现0.8%断电的。
2、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超1%的。
3、总回风巷通风断面小于6m
2、矿井风量不足的。
4、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故意切断远程瓦斯监控传输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突出矿井未执行区域、局部防突措施以及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
7、未制定和执行打消突钻孔施工挂牌留名制,打假钻孔、填假数据、报假资料等。
兼并重组矿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采掘工作面作业。
1、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标校或误差超过规定的。
2、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低于1.6米、断面不足4m
2、长度超过5米的。
3、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
4、局部通风机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的。
5、采掘工作面未通过“三评价一评定”的。
6、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支架连续5棚歪旋,没有加固的。
7、采面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8、没有制定探放水专项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郑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十条红线)
1、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未评价或未通过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评价而私自施工的;
2、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不达标,或采掘工作面超采、超掘的;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进尺的,打钻顶钻、喷孔、地质异常变化等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擅自提高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值或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的,监测上传数据进行筛选传输或故意中断监控网络传输的;
5、瓦斯超限作业的;
6、未按规定执行煤体注水等控制顶板措施作业的;
7、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8、提人系统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投入使用的;
9、“三评价一评定”纳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重点监控的隐患,而矿井未纳入监控的;
10、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对存在第
3、
4、
5、
6、10款情况之一属于个人严重违章行为的,给予责任职工、班组长解除劳动合同、跟班区队长撤职处分;
对存在第
1、
2、
4、
7、
8、
9、10款情况之一属管理责任的,给予责任科长记大过、安全科长警告处分。
对存在十条红线情况之一的,直管矿主管业务副矿长、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长到集团公司做检查。
第五篇: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为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现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凡触犯者,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4、人为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
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弄虚作假,虚报抽、排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
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的。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假评价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