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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范文6篇(汇总)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6篇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6篇(汇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第3篇

一、公司射线装置基本情况

我公司在用的X射线装置数量为2套,型号为X射线XTC-70,管电压70Kv,用作冷轧钢板在线厚度测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办理辐射源安全许可证,证号为:鲁环辐证[03030],有效期为2008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2日,在有效期范围内。

两台X射线装置均为在用状态,不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水,不存在废旧放射源以及历史遗留、掩埋在地下等未经处置的废旧放射源。

二、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编订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总经理责任制、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监测制度、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培训制度、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等,以及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每年定期进行演练。

建立健全辐射源档案,对辐射源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均有培训合格证书,并有个人累计计量检测报告书。

三、现场检查

每周三,公司对射线装置使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齐全,完好,屏蔽防护设施完好,无易燃易爆等杂物堆放,现场整洁干净,并配备灭火器材。

我公司的两台X射线装置均为在用状态,不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水,在公司有效的监控防护中,安全可靠。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第5篇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保证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工作 场所的安全和对公众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对涉及到影像质量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 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以保证诊断质量。 4.检测记录、结果及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存档。

5.对本院不能检测的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上一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测。

辐射环境监测范文第6篇

1.1 本导则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以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的。

1.2 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用,但应加以说明。 1.3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分分为初步评价和最终评价。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属需填报环境影响该报告表的项目只需在运行前填报一次报告表。

1.4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须由持有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整数的单位和有资格人员编写。 1.5 本导则所称电磁辐射限于非电离辐射。 2 电离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2.1 评价依据

此部分要给出项目建议书,区域规划批准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文件及评价标准等。 2.2 评价对象说明

说明项目的名称、性质、辐射频率、功率及性质、运行状态灯。 2.3 环境描述

描述项目所在位置(附图)及其周围居民分布、建筑分布、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敏感对象分布和特征等。 2.4 电离辐射背景值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现有及计划建设的电磁辐射发射设备,也包括实际测量出的电磁辐射水平分布情况。 2.5 模拟类比测量

模拟本项目电磁设备的正常工作或利用类似本项目电磁设备规模、性质、功率、辐射频率、使用条件的其他已运营设备进行电磁环境放入社强度的实际测量,用于预测本项目建成后电磁环境变化的定量数据。 2.6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公众收到的电磁辐射的水平和家用电器及其他敏感设备收到的影响两方面进行计算和分析。 2.7 防治措施描述

防治污染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上岗人员素质三个方面的描述。 2.8 代价利益分析

说明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所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论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所付出的代价。 2.9 结论

全面分析后,给出评价结论。结论部分可包括问题和对策。

3 评价范围和方法 3.1 评价范围

3.1.1 功率>200kw的发射设备

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为1km范围全面评价,如辐射场最大处的地点超过1km,则应在选定方向评价道最大场强处低于标准限值处。 3.1.2 其他陆地发射设备

评价范围为以天线为中心:发射机功率P>100kW时,其半径为1km;发射机功率P≤100kW时,半径为0.5km。

对于有方向性天线,按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评价道0.5km,高层建筑的部分楼层进入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以内时,应选择不同高度对该楼层进行室内或室外的场强测量。

3.1.3 工业、科学研究、医疗电磁辐射设,如高频热合机、高频淬火炉、热疗机等评价范围为:以设备为中心的250m。

3.1.4 对高压输电线路和电气化铁道

评价范围以有代表性为准,对具体线路做具体分析而定。

3.1.5 对可移动式电磁辐射设备

一般按移动设备载体的移动范围确定评价范围。对于陆上可移动设备,如可能进入人口稠密区的,应考虑对载体外公众的影响。

3.2 评价方法

3.2.1 说明或描述

对于评价邮局,项目说明,环境描述,结论章节,可以采用说明或描述方式编制。

3.2.2 项目建设之前背景值以及建成后的实际影响应采用现在测量办法取得真实数据。现场测量,应按《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办法》(HJ/T 10.2——1996)推荐的方法进行。采用HJ/T 10.2——1996未提供的测量方法时,在报告书中应对所用方法的可靠性进行说明。

3.2.3 模式计算

对公众和仪器设备的影响需要了解电磁辐射场的分布。

对电磁辐射场的分布可以采用经过考证过的数学模式进行计算。对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要在报告书中给出。

3.2.4 模拟类比测量

应说明模拟或类比的电磁辐射设备概况,测量地点和条件、测点分布、使用仪表、测量方法、数量处理和统计、测量结果及分析。

3.2.5 公众受照评估

对于公众受照评估分受照个体剂量估算和群体剂量评估。 对于公众个人剂量估算,要给出最大的受照个体剂量。

对于群体受照剂量评估要给出人口与受照射剂量的分布关系。

3.2.6 对一起设备影响评价

对一起设备收到电磁辐射的影响主要根据计算分析和实际调查。评价要给出受影响设备种类、严重程度和距离范围。

4 评价标准

4.1 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

公众总的手照射剂量包括各种电磁辐射对其影响的综合,即包括拟建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还要包括已有背景电磁辐射的影响。总的受照射剂量限值不应大于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要求。 4.2 单个项目的影响

为使公众受到总照射剂量小于GB 8702——88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值在GB8702——88限值的若干分之一。在评价时,对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可取GB 8702——88中场强限值的1/√2。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2。其他项目取场强限值1/√5,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5做为评价标准。 4.3行业标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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