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销售确认书11篇
寄送销售确认书(精选11篇)
寄送销售确认书 第1篇
Wehavegreatpleasureinenclosingcopiesoffaxesexchangedbetweenusresultingintheconclusionofbusinefor500Five_Rambicycles.Weencloseoursalesconfirmationno.850induplicate.Pleasesignthebottomcopyandreturnittousforourfiles.Welookforwardtoreceivingyourfutureenquiresandorders.Yoursfaithfully,TonySmith
Chief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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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就贵我双方500辆五羊牌自行车的交易,现随函附上有关的传真文件副本及第850号销售确认书一式两份。
烦请连署确认书副本,寄回本公司以便存档。望继续合作。
销售部主任
托尼.斯密思谨上
2000年5月20日
寄送销售确认书 第2篇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包括投保单及投保附件)属实。
本人已经收悉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特别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内容的明确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本人就___________(保险标的),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保险,确认以下事项:
产险销售人员(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姓名,职业证号,已向本人详细解释有关保险条款内容,并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投保人签字(盖章):产险销售人员签字:
投保日期:保险中介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第3篇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 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大多数情况下, 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有些情况下, 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给买方, 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1)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 因而负有责任。例如, 丙企业于6月30日销售一批商品, 商品已发出, 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 余款由丙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 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丙企业交涉, 要求丙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否买方可能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丙企业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销售表明, 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 也已收到部分货款, 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 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 商品可能被退回, 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丙企业, 丙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2)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例如,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 企业界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任务, 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 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 电梯已发出, 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 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 但根据合同规定, 卖方负责安装, 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 买方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 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 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 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 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4) 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 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例如, B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 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不满意的, 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 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 也已收到价款, 但由于是新产品, 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 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时才能确认收入。
3、有些情况下,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的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这方面的例子如交款提货的销售。交款提货销售是指买方已根据卖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 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这种情况下, 买方支付完货款, 并取得提货单, 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 卖方应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的报酬转移给买方后, 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则此项销售点不能成立, 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 售价通常已经确定, 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 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 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 即使款项已经收到, 也不应确认收入, 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 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 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 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 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 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 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如已收到价款, 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 但库存无现货, 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 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 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 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 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 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即使收到货款, 也不能确认收入。
参考文献
[1]、许彩丽, 张丽萍, 刘中华.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J].吉林财税, 2003, (12) .
[2]、侯永红.浅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J].中州审计, 2002, (03) .
[3]、卿秀华.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增值税分别核算初探[J].经营管理者.2010, (04)
寄送销售确认书 第4篇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重要指标,但随着市场经营业务日趋复杂,财政部将对现有收入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与国内外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修订稿,医药贸易企业需要研究分析其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收入准则修订稿中销售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变化
2015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修订稿”),主要对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等方面进行修订,在确保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前提下,以适用市场经济交易事项的日益复杂。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控制权转移取代风险报酬转移。现行收入准则中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买方,这在现实业务操作很难进行判定,收入准则修订稿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而且收入准则修订稿将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全部按照合同义务履行取得商品(服务)控制权来确认收入。
建立了合同基础确认收入的原则,强调合同的商业实质。现行收入准则销售收入确认主要基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可收入准则修订稿则明确收入确认时点是基于合同义务履行取得商品控制权来确认,强调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合同不能确认收入。
明确销售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的条件。现行收入准则中主要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未对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进行提及。此次收入准则修订稿对销售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条件进行区分,主要取决于企业对客户销售前是否拥有对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销售采用总额法,否则采用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并要求企业对是否拥有控制权遵循实质重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判断。
收入准则修订稿对医药贸易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收入准则修订稿预计将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医药贸易企业主要通过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医院配送商等运营模式来完成商品(服务)销售实现收入,应认真学习收入准则修订稿的内容,指导企业现行操作顺应收入准则的变化,及时、准确地确认企业销售收入。具体影响如下: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改变:现行准则下医药贸易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依据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为判断,合同很少会对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进行书面约定,一般在现实操作中会计专业判断都是以客户验收入库为标准,甚至很多验收时间很短的企业,在发货同时已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发票随货同行提供给客户。收入准则修订稿则明确收入确认基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其确认时点在合同中必须进行书面约定,约定合同义务履行控制权转移时点,以供给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判断。
销售收入确认将出现净额法的可能。现行准则下对销售收入确认是否按总额法与净额法未进行单独明确,企业销售收入根据商业交易实质按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医药贸易企业也不例外,在医药贸易企业由于其规模、资金大小以及配套服务不同会承担药品总经销与区域分销商、终端经销商等的销售渠道的角色,虽然未来医院品种的药品将会实行“两票制”,可相当一部分OTC品种的药品销售在市场上仍会存在总经销与区域分销商的情况,在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很多总经销或大区域分销商会采用直接将药品从生产企业或总经销仓库运送到终端经销商仓库,来减少经销环节的运输成本,提高药品销售周转效率,此时医药贸易企业无论作为总经销与区域经销售一般都会签署委托运输协议等,并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准则修订稿则对收入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判断是否拥有对相关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来区分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则按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否则按照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在具体实务方面也明确了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是否存在以下多个或全部特征来判断控制权:一是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服务)是企业首要责任;二是在转让商品(服务)之前企业承担该商品(服务)的存货安全等主要风险;三是企业有商品(服务)的价格决定权;四是企业承担客户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医药贸易企业无论作为总经销还是区域经销商都必须对其直调业务相关合同与协议进行重新审视,不满足以上特征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控制权的,其对外销售收入将采用净额法确认,这必将对医药贸易企业销售收入规模造成较大的影响。
医药贸易企业应对收入准则修订稿的建议
加强销售合同条款完善,明确销售商品(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点。医药贸易企业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销售商品(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点,根据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在现实贸易中,医药贸易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在商品发货时还是在客户收货时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企业根据此时点及时确认本企业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医药贸易企业会约定在客户收货时确认销售收入时点。
梳理企业直调业务流程及合同,明确直调业务对相关商品(服务)的控制权。医药贸易企业在认真梳理本企业直调业务的流程及合同,在收入准则修订稿实施前,在合同与流程中明确企业在业务中承担对商品(服务)转让及存货转让前安全的责任,拥有商品(服务)自主定价的权利,承担存货损失及货款回收的风险,以满足收入准则中对商品(服务)拥有控制权特征认定,其销售商品(服务)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否则只能采用净额法。
基于合同基础确认销售商品(服务)收入,是未来收入准则发展的必然趋势,这要求企业更加重视商业合同的严肃性与规范性,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合规性提供保证。
销售确认书中英对照翻译范本 第5篇
译帆上海英语翻译公司此处提及的确认书即成交确认书,一般包括交易的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总值、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支付、商检等条款。
SALES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写作范本
合同号:(CONTRACT NO)
日期: DATE :
签约地点(SIGNED AT)
卖方(SELLERS):
买方(BUYERS):
传真(FAX):
地址(ADDRESS):
兹 经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条 款 成 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
货号 ART.NO.品 名 及 规 格 DESCRIPTION
数 量 QUANTITY 单 价 UNIT PRICE 金 额 AMOUNT 总值 TOTAL VALUE
1.数量及总值均有 % 的增减 , 由卖方决定。
WITH %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2.包装(PACKING):
3.装运 唛 头(SHIPPING MARK):
4.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5.装运口岸和目的地(LOADING & DESTINATION):
6.保险由卖方按发票全额 110% 投保至 ** 为止的 ** 险。INSURANCE : TO BE EFFECTED BY BUY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 UP TO ** ONLY.7.付款条件(PAYMENT):买方须于 ** 年 ** 月 ** 日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 15 天在中国
到期,该信用证中必须注明允许分运及转运。
BY COFIRMED,IRREVOCABLE,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8.仲裁条款(ARBITRATE CLAUSES):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REFERR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TRATION.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__________.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TWO PARTIES.备注(REMARK):
卖方(SELLERS):
买方(THE BUYERS):
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 第6篇
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0月颁布的“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
一般情况下,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一般应当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除软件零售业务以外,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尤其是销售大型软件或专用软件时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形式的协议(如定货单等)。
2.软件已经提交或服务已经提供。一般情况下,软件和服务应当直接提供给购货方,如果软件需专用的加密设备或密码方可使用,则应在该加密设备或密码提供购货方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此外,如果根据软件销售合同,软件的安装、调试或检验是销货方的责任,且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在该等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完成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交易价格或收费标准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交易金额不受软件的备份数量或软件的再出售的数量以及配件出售情况的影响。如果软件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是不可确定的。由于软件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款项应是按正常的商业条款支付且在特定的期限以内。如果交易被判断为不确定交易价格,则所有收入应在款项收讫时确认。对于交易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款项分期收回的软件销售业务,软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4.交易价款具有合理的可回收性。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二、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特殊考虑
由于软件产品自身品种各异,且其销售方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因此,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应根据软件的特性、销售形式等作以下特殊考虑:
1.区分软件的种类采用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通俗地划分为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通常通用软件不需要进行大量修改或用户化即可大量生产和复制;专用软件一般需要进行专门开发或大量修改、用户化,方可提交客户使用。
通用软件一般可按照标准合同进行生产和交货,因而与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不论该软件是客户从企业网站下载,还是由企业通过一定的载体转移产品,只要这种行为有相关的协议支持,已经提交主产品(或首份拷贝),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费标准,且该收入所代表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则可以认为该软件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
专用软件具有客户化特性,其开发过程具有特殊性,并视客户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对这种软件的销售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下,同时还要考虑该软件售出后是否具有调试期或测试期。只有在收入确有保证的基础上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2.区分软件销售的不同形式。
软件销售可由企业直接进行,也可由代理商代为进行。在代销方式下,由于软件从代理商传递至最终用户之间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应的有效期限,通过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判断销售收入应在何时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DD收入》的规定,无论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以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区分单件软件产品和与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支持捆绑的软件以及出售原代码的软件。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第7篇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
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
有一些特殊规定:
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寄送销售确认书 第8篇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与税务要求不一致必定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采用的是“财税分离”模式。收入确认准则的新提法将带来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间新的差异。
1 收入确认准则新提法的主要变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要达到确认条件, 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的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商品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010年6月, IASB发布了收入确认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采用了基于合同并以交易价格的分配为方法确认收入的模式, 将一般销售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统一起来。该模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这一关键条件修改为“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本质上这两种表述没有区别, 都强调了交易的实质, 一方面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另一方面买方支付给卖方商品对价。而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这一表述体现了收入费用观的思想, 是从交易的收入和支出来说的, 控制权转移则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是从交易的资产转移来说的。具体来说, 这种变化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1 征求意见稿的目标
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因与顾客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收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不确定性方面的有用信息, 建立企业报告收入相关信息的准则。其核心准则要求企业确认收入时, 应以反映交换给顾客的商品、服务能收到或期望收到的报酬金额来核算企业向顾客转移的商品或服务。
1. 2 征求意见稿的应用范围
与顾客的合同部分适用本草案 ( 准则) , 其他适用IAS 17租赁准则、IFRS 4保险合同、IFRS 9合同的权利和义务、IAS 39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便于向顾客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适用本草案的合同须满足条件: 1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2合同主体认可合同, 并忠于各自的义务;3主体能够识别当事人关于转移商品、劳务的权利; 4主体能够识别偿还商品和劳务的期限和方式。
1. 3 收入确认模式
征求意见稿建议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遵循:
1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 2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3合同的修订; 4鉴别单独的履行义务; 5履行义务的债务条件的判断 ( 顾客获得了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 ; 6利用方法反映主体商品、劳务的继续转移。
2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确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 1)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 销售代销货物;
( 3)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机构设在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 4)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计项目;
( 5)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
( 6)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7)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 第 ( 1) 、第 ( 2) 、第 ( 3) 、第 ( 5) 、第 ( 7) 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 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同时计征增值税, 不再赘述。第 ( 4) 、第 ( 6) 、第 ( 8) 项视同销售行为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第 ( 4) 项处理属于货物在本企业为增值税的最后一个流转环节, 应当承担该货物在流转过程中的全部税负。所以税务处理上要求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要求不确认销售收入成本, 只需要按照成本价结转该货物即可。
第 ( 6) 项处理属于货物向下一环节流转, 税务处理要求投资时按照货物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允许抵扣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要求若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不具有商业实质, 不确认收入; 若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 投资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第 ( 8) 项处理类似第 ( 6) 项处理。税务处理要求无偿赠送时, 按其货物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要求不确认收入, 只将相关成本费用转入捐赠支出项目。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 是否计算征收增值税是从保证税收收入, 以及增值税环环相扣的计征特点来考虑的。而是否确认收入的条件是以货物的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 具体要取决于是否符合交易实质, 是否能够准确计量交易价格, 是否能够取得价款或是否索取销售凭据等条件满足与否。为保证财政收入, 遵循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 所以会出现“财税分离”模式, 即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计征环节要视同销售保证税收。IASB对于收入确认准则的新提法从收入费用观转为资产负债观, 这一变化在未来可能会加大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
3 所得税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5个条件, 而所得税的计征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 所以两者之间必定产生一定的差异。同时, 作为存量税的所得税和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在视同销售上也存在着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可以将条例中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
(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2)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 所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 与增值税相比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 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4 案例分析
收入的确认和视同销售行为在财税实务中是一个难点, 下面我们通过简单的例子来比较它们的区别。
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 2012年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 1) 该公司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厂房, 该批产品成本20000元, 市场售价30000元。
( 2) 该公司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该批产品成本20000元, 市场售价30000元。
( 3) 该公司使用自产产品用于投资, 该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是非企业合并) , 该批产品成本20000元, 市场售价30000元。
( 4) 该公司使用自产产品用于投资, 该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该批产品成本20000元, 市场售价30000元。
( 5) 该公司使用自产产品作为广告样品, 进行市场推广, 该批产品成本20000元, 市场售价30000元。
( 6) 该公司使用外购产品作为广告样品, 进行市场推广 ( 该外购产品 进项税已 经抵扣) , 该批产品 成本20000元, 市场售价30000元。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可以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不置可否, 第一笔业务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条件。但因为将自产产品自用, 不符合资产控制权转移的实质条件, 不确认收入, 不计征所得税。第二笔业务既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又满足两税的征税条件, 财务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
第三笔业务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 在处于非同一控制下或企业合并外的投资时,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认收入同时计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第四笔业务是用于同一控制下的存货置换股权, 不具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中关于商业实质的要求, 虽然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但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征所得税。
第五笔业务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推广, 应确认收入同时计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不再赘述。第六笔业务存在争议较大, 在实务处理中, 财税处理和该外购产品在采购时的目的与在销售时是否加价相关。笔者认为如果用于广告推广, 其在失去存货的同时自身存在获益的成分, 符合交易的“互惠原则”, 同时该存货已转移给企业外部, 应当确认收入并计征所得税。对于增值税, 该企业不是产品的消费者,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
参考文献
[1]刘玉廷.金融危机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及对我国的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 2011 (11) :4-11.
[2]王一舒.IASB-FASB收入准则发展新趋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J].涉外税务, 2013 (7) :67-70.
寄送销售确认书 第9篇
[关键词]商品房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准则简介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实务中,规范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的主要是财政部发布的一些规章,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在这些规章中,商品房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从法律理念的角度对上述会计准则的反思
上述会计准则适用于包括商品房在内的所有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在很多会计实务工作者看来,上述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会产生诸多难题。对此,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引起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与其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有着极大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一般商品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商品房是不动产中的重要类型,法律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在上述会计准则发布时,我国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公布和生效,在物权法缺位的前提下,上述会计准则的出台在法律理念上就存在如下问题:(1)因缺乏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的支持,上述会计准则更多的采用了与动产相关的法律思维,将动产的规则适用于不动产,肯定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2)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无法正确理解所有权的含义,这使得上述会计准则在使用“所有权上报酬”的概念时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
三、从法律的具体制度方面对上述会计准则的反思
从法律具体规则的角度,上述会计准则也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展开和反思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收入确认的重要原则,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1.商品房买卖涉及的风险问题
(1)风险和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含义
在法律上,商品房买卖中所涉及的风险是指非因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商品房的毁损和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指风险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世界各国法律上关于风险转移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A、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B、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C、以交货(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中第三种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
(2)我国关于风险转移的立法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是将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交付在法律上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亦即将法律上对物的管领力转移给他人。我国法律除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外,还有如下规定:A、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条文很多,其中包括买方违约、卖方违约等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B、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3)商品房所有权变动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曾有过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这种规则是指如果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发生标的物的灭失,这风险由所有权出让人承担,如果所有权转移之后发生标的物的灭失,则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支付标的物的对价。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有权变动和风险转移是不同的,正如拉贝尔所言,风险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服务于不同的利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涉及当事人中债权人的利益,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则决定买方在何时无条件支付价金。简单理解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很容易使会计工作者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陷入迷茫。
2.“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法律分析
在很多会计学研究者看来,“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没有争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将“报酬转移”作为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具体理由为:
(1)在会计学界,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报酬一词不是规范用语,可以与所有权上的报酬进行简单对应的是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即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法律上,对会计准则中“报酬”的不同理解将导致适用不同的规则。如将“报酬”理解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那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后,购房人享有上述四项权能才无任何争议,但这与风险转移的规定无法协调。如将此处的报酬理解成与所有权无关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那在商品房交付后,购房人即可享有与此相关的经济利益。
(3)在确定风险转移之外,另确定“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在法律上,风险和利益具有高度相关性,“谁负担风险、谁享有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风险之外另提“报酬转移”意义不大。再者,将“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商品房收入确认的会计标准,看似坚持了会计要素确认时的谨慎性原则,但在会计实务中因其涉及的法律规则不明确,必然会给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增加工作难度。
参考文献:
[1]赵治纲.有关收入的确认和计量[J].财会学习,2009,(9):24-25.
[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2005.823.
[3]王轶主编.物权法解读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2.
[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6.
[5]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2005.823.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41.
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问题探讨 第10篇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最容易与非货币性福利中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相混淆。非货币性福利中我们要确认收入, 而视同销售中则要区别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分别对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如用于内部福利机构则不确认收入, 而用于个人消费则应确认收入。
这主要是因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 该货物仍处于企业的管理控制之下, 没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两个条件: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则类似于非货币性福利中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因为同时满足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因此应确认收入。
例1:甲公司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10日, 甲公司将其生产成本为3 000元、售价为5 000元的两台空调安装在员工食堂, 另将五台生产成本为2 500元、售价为4 000元的空调安装在公司高层家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甲公司将自产的空调用于员工食堂, 与此空调相关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 甲公司还将对此空调实施继续控制和管理, 因此甲公司不确认收入, 但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将自产的空调用于公司高层个人消费, 属于非货币性福利, 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可以确认收入。
将自产空调用于员工食堂 (集体福利) 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7 700;贷:库存商品6 000 (3 000×2)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 700 (5 000×2×17%) 。
将自产空调用于公司高层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23 4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 4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 500;贷:库存商品12 500。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很容易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混淆, 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区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如A公司为了获得B公司的股权, 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与C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交换。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种视同销售行为, 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也包括直接投资行为。因此,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两公司无关联方关系。甲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换取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5%的股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70 000元, 公允价值 (计税价格, 下同) 为100 000元, 双方协议不再另行结算增值税。
分析:甲公司将自产产品 (存货) 作为投资, 取得丙公司的股权, 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 甲公司将自产产品 (存货) 与乙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 又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 上述经济业务由于属于不同类资产的交换且交换双方没有关联方关系,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甲公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117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70 000;贷:库存商品70 000。
而如果在例2中另加一个条件:若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 则甲公司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交换损益。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87 000;贷:库存商品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
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投资于丙公司, 取得了其10%的股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 000元, 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分析:甲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投资, 提供给丙公司。这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投资视同销售行为,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至于是否确认收入, 则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由于投资是具有风险的, 投资的回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不能确认收入, 只能按成本结转,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73 600;贷:库存商品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 600。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实质上是一种实物股利分配行为。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同样不能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入条件, 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例4: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0 000元, 计税价格为800 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应付投资者股利636 000;贷:应付股利636 000。借:应付股利636 000;贷:库存商品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6 000。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为无偿赠送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 因此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不能确认收入, 只能按成本结转, 但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5:企业将自己购进的一批原材料无偿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80 000元, 计税价格为100 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97 000;贷:原材料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
五、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以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例, 由于自产产品仍然处于企业管理和控制之下, 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 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只能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容易与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混淆, 后者由于购入时增值税计入了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6: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办公楼的建造,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 000元, 计税价格为90 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75 300;贷:库存商品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5 300。
例7:企业将自己外购的一批材料用于办公楼的建造, 该批材料的成本为20 000元, 计税价格为30 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25 100;贷:原材料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 100。
寄送销售确认书 第11篇
编辑点评:岁末年初,正是贺卡、年历销售最火爆的时期,而公款消费者更是其中的大户,作为贺卡、台历等贺岁印品产业链上关键的一环,每年这个时候,也是印刷企业订单红火、生产繁忙的时节。
然而,今年一切都发生了变化。随着“禁令”的发布,贺卡、年历消费群体必然骤减,进而也会影响到不少印刷企业的业务。目前,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显现。比如,国内最集中的台挂历生产基地苍南,禁令发出仅仅一周,全县退单、取消的合同金额已逾 1亿元;国内台挂历销售最大的集散地之一义乌的年画、挂历市场200多经营户损失销售额超过1亿元;最早发展起来、曾是全国最著名的台挂历市场——广州,预计其市场销售额起码要下降一半以上。
其实近几年,受电子媒体影响,纸质贺卡、年历市场本就缩减,诸多印刷企业早已踏上转型之旅,加之这次“禁令”出台,想必又会有一批印刷企业应声倒下或转型。然而一味唱衰这一市场也并不理智,制作精美、工艺复杂甚至是以海外订单为主的高附加值贺卡市场并未受太大影响。可见,无论政策等市场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做精产品抑或发展多个业务支点都是印刷企业以不变应万变的不二法则,因为谁都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今天是贺卡、年历,明天又会是什么呢?